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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关于优化调整装配式装修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优化调整装配式装修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高效便捷的装配式装修技术的应用,提升内装修效率和品质,培育装配式装修集成产业,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装修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建筑〔2023〕4号),在我市开展装配式装修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征集范围

  福州市新建、改扩建的包含装饰装修工程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鼓励我市全装修商品房、人才租赁房、公共租赁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包含但不限于教育、医疗项目)、产业园等项目申报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支持地铁车站项目申报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

  二、申报单位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组织装配式装修实施各方联合申报。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装配式装修实施经验、技术研发能力、产业链组织能力,具备实施试点项目所必须的组织、人才、资金等。

  三、试点项目要求

  申报试点的项目按照国家、省装配式装修相关技术标准予以适当放宽,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装修技术,具备突出的技术或管理亮点,在装配式装修一体化设计流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及信息化管理、墙体墙面一体化隔墙体系应用、装配式装修标准部品部件应用及全生命周期部品部件库管理、集成厨房或卫生间、无损拆除与可逆安装相关技术等方面具有综合性的应用,能够形成良好的试点示范效应。

  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项目评价单元的要求

  1.装修工程可由单个或多个楼层作为评价单元,也可由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计容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m2;

  2.单个楼层需整体进行装修,不可拆分;

  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评价单元。

  (二)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及创新措施项目要求

  以下五项系统必须按《福建省装配式内装修评价标准》的有关要求至少提供三项系统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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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装修系统的装配率要求

  以下七项系统必须按《福建省装配式内装修评价标准》的有关要求至少提供四项系统的资料,每项系统的装配率不得低于各项系统所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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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福州市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2),经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后的书面材料报送至福州市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协会送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

  (二)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将根据所申报项目情况开展资料审查、实地考察,研究确定我市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

  (三)对列入试点的项目,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将不定期组织行业专家现场检查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加大装配式装修技术指导交流,保证试点项目取得良好成效。未按照本通知规定落实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要求的,项目从试点项目库中撤除。

  五、保障措施

  (一)享受金融扶持政策。被我局列为装配式装修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福建银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产融合作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闽银保监发〔2023〕3号)有关文件享受优化绿色建筑贷款政策。

  (二)优先评定优质工程。对被我局列为装配式装修的试点项目,优先评定装饰装修专业“榕城杯”优质工程,并重点推荐参评装饰装修工程“闽江杯”优质工程。

  (三)优化装修工程发包方式。装配式装修招标项目可以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单独发包。符合本通知关于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要求的,可视为技术复杂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考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业绩、技术水平、资信等因素,择优选取承包单位。

  (四)鼓励采用穿插流水施工。建筑单位要鼓励施工单位积极采用穿插流水施工与组织管理,切实发挥装配式装修协同作业,缩短建设工期的优势,形成推行装配式装修良好社会氛围。

  (五)支持试点业绩采认。被我市列为装配式装修的试点项目,在市级以上四库一平台中业绩可查的试点项目业绩可以作为我市后续装配式装修项目的投标业绩,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动申报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加快探索装配式装修技术路径。

  (六)进行试点专项表彰。对于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的装配式装修的试点项目,我局将对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全市通报表扬,表彰结果纳入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在榕资信评价,鼓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主动申报项目试点。

  (七)组织试点项目观摩。依托福州市装饰装修协会成立装配式装修专家委员会,对申报试点的项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列为试点项目,不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现场指导试点项目,提高装配式装修实施质量,提升试点工作成效。对于实施情况良好的项目,向省住建厅推荐列为全省装配式装修观摩项目,并提请省厅对有关参建单位予以全省通报表扬。

  (八)强化建筑装配式产业建设。鼓励国内先进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供应商在我市设立装配式装修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或者与我市建筑业企业、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基地进行投资合作,为做好装配式装修后期维保服务奠定良好基础,强化装配式装修发展的产业基础,并以我市装配式装修试点工作为契机,强化建筑产业园建设。

  (九)支持采认装配式建筑面积。各县(市)区应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综〔2017〕1164号)文件要求推行装配式建筑,经认定并列为我市装配式装修试点的项目,可按照其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换算装配式建筑面积,计入县(市)区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统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装配式装修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榕建筑〔2023〕75号)废止。

  

  附件:1.福州市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评价申报材料清单

  2.福州市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申报表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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