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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管理体制、安全责任、分类管理、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做出更明确的规定。明确了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监管主体、行为主体责任范围。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监管体制,明确了住建部门、乡镇、街道等各级各类监督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建筑装饰装修登记管理制度和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规定装修人是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的责任人,承担装饰装修安全主体责任,实施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与装修人的约定或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装饰装修项目分散、量大面广、隐蔽性强问题,《规定》实行分类管理。限额以上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得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限额以下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涉及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装修人在开工前,应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装修人应按规定告知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严防“一户砸墙,全楼遭殃”事件发生,《规定》明确,住宅装饰装修不得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扩大住宅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住宅中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对核查发现在装饰装修过程中违法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行为的,责令装修人、施工人员立即停止施工,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进行处罚。装修人、施工人员拒不配合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切实增强法规刚性约束,严厉惩戒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

《规定》还针对装饰装修中涉及拆改燃气设施、动用明火或焊接作业等增加安全隐患或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全方位、多角度加强装饰装修活动安全管理。

(摘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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