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新建科〔2023〕3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等11家厅局(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豫建科〔2022〕251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56号)、《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装配式建筑闭合式监管机制的通知》(新建〔2023〕35号)等文件精神,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规范有序,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实施技术要求,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就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评价定义
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是指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组织专家依据装配式建筑相关评价技术文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资料进行评审认定,并出具评价认定意见的工作。
二、预评价范围
依规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前,应按相关要求确定装配式技术方案,并申报预评价。其他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按本通知要求确定装配式技术方案,自愿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作为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市管项目预评价由市住建局负责,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县(市)、区预评价具体流程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预评价标准
新乡市装配式建筑项目依据《河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1∕T222-2019)及新乡市关于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文件进行预评价认定。
四、前期准备
土地出让或划拨后,对依规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对照装配率计算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明确装配式建筑工程(幢号)、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单体建筑所采用的装配结构体系、装配率等相关技术指标,对装配率得分项进行专篇说明(图纸和文字说明)。同时出具承诺函,承诺严格按照方案中确定的相关指标要求建设施工。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文件应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送审和移交施工单位。
五、预评价流程
(一)形式审查
建设单位将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技术评审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报新乡市住建局科技与标准定额科,除纸质材料外同步提供PDF电子材料一套,科技与标准定额科对评审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登记。
(二)专家评审
形式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从新乡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装配式建筑预评价专家组,召开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评审会,按照相关评价技术文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不通过的,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说明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按照专家意见进行材料补正,并进行专家复审;评审通过后,科技与标准定额科将评价结果在市住建局官网进行通告,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环节予以通过。
六、强化专家管理
我市装配式建筑评价专家应从新乡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抽取,与所需评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该项目装配式建筑评价。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专家参加评价或出具虚假评价结论等不良行为的,我局将按有关法规和诚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充分发挥新乡市建设科技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凝聚行业蓬勃力量,积极推广新型建造方式,为装配式建筑专家及技术人员搭建高质量的互动平台,为我市绿色建筑材料及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发展壮大贡献社会力量。
七、咨询辅导
为保证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期间顺利完成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评审工作,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与标准定额科咨询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市住建局将综合评估我市装配式建筑及建筑行业技术水平发展情况,适时对本通知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附件下载:
2023年11月30日
(摘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