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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发布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构件市场价格信息及行业自律公约

12月1日,长春市发布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构件市场价格信息及行业自律公约。

一直以来,长春市委、市政府和市建委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发展,按照“一区多园”模式,组织润德集团建成国家级园区类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长春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带动了技术进步,达到了国家关于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等建筑工业化的目标要求,但发展过程中的竞相压价情况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长春市建委造价站委托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根据前期收集的大量数据,结合各构件生产厂家的平均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经分析、测算,会同吉林建筑大学编制形成《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构件市场价格测算标准》,近日顺利通过专家评审,长春市建委造价处、建管处、造价站、墙改节能中心有关领导到会监督,9家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全程列席,会议最终形成PC预制构件12月份市场价格信息。随后,协会理事会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了行业自律公约,该自律公约与市场价格信息相辅相成,通过行业内部协作、调节与监督,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避免工程招投标中的恶性竞争,对树立行业新风、规范相关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和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下步,市场价格信息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由长春市建委造价站在“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同时,装配式建筑行业协会还将依据《行业自律公约》,建立PC部品部件销售合同备案制度和生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保障市场价格信息有效运行,切实规范生产企业市场经营行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为促进装配式建筑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附:1.2020年12月预制构件市场价格信息

2.长春市装配式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附件1:2020年12月预制构件市场价格信息

吉林长春发布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构件市场价格信息及行业自律公约

附件2:长春市装配式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配式建筑行业自律、提高装配式建筑行业整体素质,引导装配式建筑企事业单位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新风,遏止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和维护装配式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长春市装配式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长春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会员必须遵守本公约。倡导从事装配式建筑行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本公约,加强诚信建设、行风建设及职业道德建设,坚决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装配式建筑市场环境。

第二章 行业自律准则

第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诚信守法,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会会员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自诫自律,自觉约束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广告或其他方式对本单位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贬低同行企业的形象、商誉;

2.杜绝竞相压价、盲目降价、合同外让利等恶意竞争手段破坏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市场份额;

3.重合同、守信用,不签订压价、抬价、改变预付款比例(具体比例由行业自律委员会定期会议审定)等 “阴阳”合同,认真履行销售合同备案制度,做到诚信经营。

4.在竞标时不与使用方互相串通、暗箱操作,欺诈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5.其他社会或行业内公认的不公平、不透明、不公正的手段。

第五条 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政府部门的部件部品市场指导价格机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形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行业自律监管

第六条 本会设立由相关人员和特聘专家组成的行业自律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负责对会员的行业自律信用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结论,同时根据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向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为行业自律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行业自律行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建立会员自律行为档案;受理行业自律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涉及行业自律行为的申诉;组织对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的调查、取证并形成报告;具体执行相关奖励和惩戒决定。

第八条 建立部件部品销售合同备案制度,各生产企业应提供销售合同、相对应的全额发票(扫描件)及决算书(扫描件)并在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机构履行备案程序,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机构应严格监督销售价格、预付款比例、付款比例及形式。

第四章 行业自律奖惩

第九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准则,单位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过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

(二)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提供行业自律信用评价证明;

(三)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提出在工程投标中给予加分奖励的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提出在单位年检、资质升级、银行贷款、税费缴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议。

第十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准则,存在不良行业自律信用行为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批准,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行业内部通报批评,通过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

(二)取消参加相应的评先评优资格;

(三)取消会员资格,并在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担任本会理事和相应职务的会员违反本公约,由理事会根据其情节,提议会员大会罢免该会员担任的理事和相应职务;

(四)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规定对其实施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暂停参加投标资格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

(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机关和单位、招标人提出相关限制措施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经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业已生效。

第十二条 本公约相关实施细则由各分委会制定实施。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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