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为信用良好、专业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建筑业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不低于在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20%。加强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核查,查处利用虚假业绩升级资质的行为,对涉及伪造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竣工验收资料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加强注册人员事中事后监管,整治“挂证”行为,保证注册人员在岗履职,对注册单位与社保不一致的,撤销其注册许可,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视情节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加强注册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对不履行注册人员义务、签署虚假文件、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进行上限处罚。
加强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增加优质工程、标准化工地等施工能力方面内容在评标中的分值比重,引导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法,增强争先创优意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细化建设工程串标投标行为认定办法,提高线索排查实效,对参与串通投标企业限制进入市场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实行招投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制度,制订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和从业规范,切实提高代理质量,保证招投标活动规范运行。
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电子化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锁定涉嫌围标串标企业,净化招投标市场,为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打造良好环境,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系统,强化对直接发包项目的单位资质、项目人员承建资格和施工能力的监管,规范直接发包行为,保证确定的建筑业企业具备与工程项目相匹配的能力。
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查“建设单位对法院已判决及仲裁机构已裁决仍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已办理竣工结算但未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竣工但以各种理由拖延工程结算工程款,未按规定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行为,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
全面推行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严格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加强施工现场人员及质量安全节点管控,提升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水平。对拒不使用管理平台的,限期整改,未能整改到位应予以停工,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市场行为。
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严格落实工程担保制度。利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书代替投标、履约、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障金,通过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等第三方风险防控机制,监督参建主体守信履约情况,规范市场行为,防范和降低工程建设领域风险。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立拒不落实担保制度“黑名单”。
建立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全面采集企业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方面信息,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量化“两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行为,建立健全动态评价机制,客观评价企业资质、履约、管理和施工能力,并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工程承包发环节。
加强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加大查处力度。加强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和行政管理约束力,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和上级转办等重点案件线索,认真开展调查,依法予以处理,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和媒体关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处罚到位、执行到位。
实施联合惩戒,严格执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示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市场各方主体重视诚信记录,选择守法诚信的合作者,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加大对违法失信建筑业企业和注册人员的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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