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南京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集聚区和试点企业申报的通知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市函〔2022〕82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江苏省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及技术服务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4〕23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智能建造相关试点培育工作,决定开展2024年度南京智能建造试点项目集聚区和试点企业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智能建造试点项目集聚区
(一)申报主体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有关开发(园)区管理部门。
(二)总体要求
根据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范围内,围绕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三位一体”的总体思路,全面推广智能建造技术在建设项目中的应用,打造高质量、有特色的智能建造应用场景,促进区域智能建造产业集聚和持续协调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推进区域范围、推进计划、实施方案及预期成效,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针对性的保障措施。
2.智能建造技术应用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引领性,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或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创建市级及以上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不少于5个。
3.培育与智能建造相关企业不少于5个,创建市级及以上智能建造试点企业不少于2个。
二、智能建造试点企业
(一)申报主体
从事智能建造相关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部品生产、智能装备研发制造及技术服务等企业。
(二)基本条件
1.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办公、生产和研发场所。
2.在企业规模、技术团队、标准体系、研发投入、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3.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提供已取得相关质量管理、安全、健康和环境等体系认证及资信证明)。
4.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事件。
(以上1—4条为申报基本条件)
5.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具有相应资质、并有参与智能建造相关的工作业绩。
6.部品生产企业需配备至少两条自动化生产线(已取得“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示范认定的优先)。
7.智能装备研发制造企业应具备实质性开展智能装备、建筑机器人等研发、设计和生产的能力和条件。
8.技术服务企业能熟练掌握并应用BIM等信息化技术,应具有一定数量的人员、技术成果和服务案例。
(以上5—8条为各专业类申报条件)
9.入选“专精特新”名单,建设智能建造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优先。
三、申报材料
1.申报表。根据申报类别填写《2024年南京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集聚区申报表》(附件1)、《2024年南京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申报表》(附件2)。
2.实施方案。参照评定表(附件3、4)编制试点初步实施方案并附自评得分表。
3.佐证资料。根据申报要求提供佐证资料。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自愿将上述申报表、实施方案及佐证材料装订成册《2024年度智能建造试点项目集聚区/试点企业申报书》一式两份,报送到注册地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级推荐
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相关要求初步审核通过后,于10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建委建筑市场监督处。
(三)确定试点
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智能建造试点项目集聚区及试点企业,按相关程序公示后予以公布。
五、激励措施
1.对被认定为市级智能建造试点项目集聚区和试点企业,试点期间市建委将依据相关文件开展评估和验收,通过评估和验收的参与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享受信用加分等激励政策。
2.将从市级试点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智能建造试点企业。
联系方式:吉林025-83278243
地址:鼓楼区广州路183-2号106室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24年南京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集聚区申报表.doc
附件3:南京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集聚区评定表(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