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增设智能建造评审内容的通知
苏智能建造办〔2024〕12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方案》(苏府〔2022〕89号)文件精神,落实《关于全面引导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通知》(苏智能建造〔2024〕1号)工作要求,持续推进我市智能建造试点各项工作,现就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增设智能建造评审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工程项目,宜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二、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应用智能建造的具体技术要求,并明确关于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评审内容和标准。在技术标中将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列专篇,作为技术标评分内容。
三、招标人可将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作为类似工程业绩。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是指住建部、各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住建主管部门或住建部确定的全国24个智能建造试点城市认定的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招标人可委托江苏省、苏州市智能建造专家库中的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受委托的智能建造专家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五、本通知中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项目应符合《关于全面引导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通知》(苏智能建造〔2024〕1号)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六、2024年10月8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可按照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