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质安〔2024〕1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预拌混凝土和装配式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24〕225号)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全市预拌混凝土和装配式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主要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原材料管理、实验室管理、配合比设计及生产管理等内容,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1。
(二)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主要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等内容,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2。
(三)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质量。主要包括质量控制、驻厂监造、出厂检验、构件实体质量等内容,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3。
(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主要包括装配式构件进场验收、现场施工质量等内容,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4。
三、时间安排及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市县检查、市级抽查。具体安排如下:
1.自查自纠(即日起至4月25日前):各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动员,结合工作实际,督促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和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自查情况报送至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县(市)区、开发区检查(第一阶段5月15日前、第二阶段12月30日前):各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检查方案,突出检查重点,明确检查方式,压实工作责任,组织对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检查,有条件的可进行全覆盖检查。
各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在建混凝土工程的抽检抽测,对墙、柱、梁、板等主要受力构件均需按一定比例进行混凝土强度抽测。对检查中发现在建工程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的,应追溯至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倒查同批次预拌混凝土或构件供应的在建房屋市政项目,委托检测机构对相应部位的混凝土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企业诚信记录。
3.市级抽查:市城乡建设局将适时组织市级抽查,主要抽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使用质量,预拌混凝土企业、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生产质量以及自查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建设主管部门、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总结本次检查工作情况,重点包括本地区基本情况(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情况等)、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检查取得成效(违法违规处罚情况、建立的工作机制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并于5月15日前、12月25日前将检查总结与附件5、6汇总表书面报送我局建设工程监管处。
附件下载:
附件:5.全市预拌混凝土和装配式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在建工程)情况汇总表.doc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