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日照市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日照市司法局副局长吕庆安发布《日照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有关情况。日照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刘鹤,日照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刘海波参加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地下综合管廊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近年来,日照市加大综合管廊建设力度,已累计建设48条、93公里(主城区约62公里),为统筹各类管线建设管理,解决路面反复开挖、架空线网密集等问题提供了硬件基础。但管理环节上存在规划滞后、建设标准不高、有关部门单位职责不明确、运营单位无维护资金来源、维护标准低等问题。在管廊管理方面,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补齐短板,进一步规范日照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发展。
吕庆安介绍,《日照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二十九条,不分章节。重点就政府和部门职责、运营模式、建设条件、设计要求、建设主体责任、管线入廊要求和例外情形、管廊有偿使用、安全要求、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特色做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综合管廊规划先行,推进有序建设和发展。
二是建立管线入廊为原则,不入廊为例外的制度,规范管线管理和综合管廊的有序利用。
三明确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四是严格综合管廊的安全管理要求。《办法》为加强综合管廊的安全监管,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擅自占用挪移损坏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擅自进入综合管廊及私自接驳地下管线等行为,进行相关施工要征询主管部门、运营单位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二是规定了运营单位的运营维护管理职责,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养护、维修、巡查。
(摘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