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尾市住建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动汕尾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全市下列范围内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将同一宗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用地分成若干地块,分期建设或分标段建设的,视为同一项目。
1.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参与建设的新建项目。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参与建设的新建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新建项目总体实施比例:2023年新建项目中的装配式建筑总体实施比例不得低于42%。2024年新建项目中的装配式建筑总体实施比例不得低于46%。2025年新建项目中的装配式建筑总体实施比例不得低于50%。
(2)新建项目内的保障性住房、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
2.社会投资建设的新建项目。
(1)新建项目内的厂房(含仓储用房)、研发用房、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
(2)地上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含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
中心城区(市城区、红海湾开发区、高新区):2023年新建项目中的装配式建筑总体实施比例不得低于25%。2024年新建项目中的装配式建筑总体实施比例不得低于28%。2025年新建项目中的装配式建筑总体实施比例不得低于30%。
其他地区(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华侨管理区):2023年新建项目中的装配式建筑总体实施比例不得低于16%。2024年新建项目中的装配式建筑总体实施比例不得低于18%。2025年新建项目中的装配式建筑总体实施比例不得低于20%。
(摘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