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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0号建议答复——关于明确水泥制品行业为非高能耗行业及将预制桩列入《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的建议

建筑产业是江苏省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2014年10月,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近年来,江苏省紧抓成为国家首批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省契机,不断健全政策体系、技术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大力推动装配式建筑、成品住房和绿色建筑“三位一体”融合联动发展,积极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作为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省,江苏省在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推进初期,指导性技术文件还处在空白的环境下,组织省内有关单位编制了《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017年12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该标准发布实施后,江苏省住建厅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在其基础上结合江苏省实际,编制发布了《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DB32/T 3753-2020,同时废止了《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第2.0.2条规定,“装配率”的定义是“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参照该条文,《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DB32/T 3753-2020第2.0.2条规定,“预制装配率”是指“装配式建筑室外地坪以上(不含地下顶板)、屋面以下(含屋面)采用主体结构预制构件、装配式外围护和内隔墙构件、装修和设备管线的综合比率”。由于国家标准未将地坪以下的预制构件计入装配率,地方标准尚未做出原则性的突破。

近期,江苏省住建厅拟对《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DB32/T 3753-2020进行修编,届时将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和公平性竞争审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制桩对提高预制装配率的正向作用与贡献率。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持续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也恳请您继续给予关心和帮助,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摘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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